什麼是不要以暴易暴?   

余創豪



年來,在很多政論文章和政治人物的發言中,都出現了「不要以暴易暴」這句話。例如今年巴勒斯坦人在以色列炸死炸傷幾名中國勞工,中國大陸外交部呼籲以色列不要以暴易暴。其實,有些暴力是合法和合乎倫理的,例如警察使用武力對付持械劫匪。軍力是警力的擴充,一九七九年越南政府迫害中國人,鄧小平就扮演警察角色,發動懲越戰爭。「以暴易暴」之所以構成問題,是在於使用暴力的合法性,還有,即使是合法,暴力又是否過分呢?

在國際軍事衝突上,以暴易暴這問題有三個層面,第一是關於戰爭善後問題。二次大戰之後,法國反納粹組織接收法國,他們對叛國者採用極其殘酷的報復手段,很多法國人在未經審訊下而遭到處決,他們對「橫的投誠者」(horizontal collaborators)亦不手下留情,所謂橫的投誠者,就是在戰時與德軍橫臥在床上的法國女人,戰後這些女人被剃掉頭髮、脫光衣服、遊街示眾,有些則被強姦,有些甚至被割掉乳房。這是不能接受的以暴易暴,一來是懲罰在未經審訊下、由非政府組織執行,故此缺乏合法性,二來所採用的暴力亦屬於過分。

在戰爭善後問題上,當時英美蘇元首的態度,與法國人不遑多讓。二次大戰將結束時,蘇聯的史太林聲言佔領德國時要處決五萬名德國軍官,美國總統羅斯福回應:五萬人太多了,就處決四萬九千五百個吧!史太林說要將德國男人送進勞動改造營,羅斯福說要把德國魯爾(Ruhr)工業區所有工業力量挪走,英國首相邱吉爾亦同意要將德國由工業化國家變為農業社會。一些深受基督教精神影響的美國官員,則主張要以愛心和寬恕對待德國,令他們成為愛好和平的民族。羅斯福身故之後,杜魯門繼任總統一職,他認為對德國的懲罰,不應該變為報復。後來,美國幫助西德重建經濟,幾十年之後,西德成為歐洲最強大的工業國家,而德國人亦放棄了擴張主義。無疑,蘇聯和美國是合法政府,但史太林和羅斯福要按照配額而不是罪名來處決戰犯,是錯誤的以暴易暴。

以暴易暴的第二個層面,是進行戰爭時有否採用過度暴力,本來這不是一個棘手的問題,因為已經有國際法訂下戰爭的規則。問題在於,若其中交戰一方、甚至雙方都不遵守規則,結果就會造成極端殘酷的以暴易暴。例如在太平洋戰爭期間,美軍採取逐島躍進戰略反攻日本,有些日軍假意舉手投降,但是在美軍接近時卻突然拋出手榴彈。美國軍醫都佩帶紅色十字徽章,在歐洲戰場,德軍看見紅色十字徽章都不會開火,但在太平洋,日軍卻故意向美國軍醫開槍,鮮明的紅十字反而成為方便瞄準的槍靶子。不消說,美軍在怒火中燒下以暴易暴,以後碰見日軍,不管對方是否投降、或者是否仍有作戰能力,乾脆格殺勿論(事實上,大多數日軍只會選擇力戰而死或者集體自盡,而絕不會投降)。一九九九年上映的電影【紅色警戒】(Thin Red Line),正是描寫美日雙方在戰爭中泯滅人性。坐在冷氣房間的倫理學家也許會說:「美軍可以命令投降的日軍脫光衣服,這樣他們就不可能匿藏手榴彈。」然而,在電光石火而決生死之際,每個人都可以保持頭腦清醒嗎?

值得注意的是,假若納粹德國繼續佔領法國和其它歐洲國家,美國決定不反攻日本,日軍繼續盤踞太平洋島嶼,就不會出現以上以暴易暴的問題。所以,以暴易暴的第三個層面,牽涉到應否開戰這問題。本來,這亦不是一個棘手的問題,在古今中外,大多數國家受到侵襲之後都會作出反擊,大多數人都承認這種以暴易暴的合法性,相反,受侵略而態度軟弱卻為人垢病,例如滿清政府和一九三七年之前的國民政府。

現在問題卻變得複雜,因為在有些情況下肇事者並非政府組織,例如以美國為敵的蓋達、襲擊以色列的哈馬斯、攻擊印度的喀什米爾分離主義者、困擾俄羅斯的車臣游擊隊……,這些組織藏身在平民中間,對他們開戰就構成傷害無辜的倫理問題。反對以暴易暴,除了是倫理問題外,亦涉及心理因素,例如支持弱勢群體的使命感、反美反以色列情意結。

我無意在這篇短文提供絕對答案,本文的目的只是將以暴易暴這問題拆成三個層面,並且指出其棘手的地方,盼望有識之士能不吝賜教。

 

2003.1.2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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