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三條

言行一併論

  • 余創豪


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問題,弄得滿城風雨。有不少專家已經對這題目作過深刻分析。不過,我想從另一角度探討這個問題,我的焦點是:言論與行動是否屬於兩種東西?首先我要強調,我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含糊性有很多疑慮,原則上我抱反對立場,但是,我提議維護言論自由的策略,並非是分開言論與行動,而是要求在法律上介定什麼言論與行動可以接納,什麼才算是犯法。

二十三條中令人爭議的地方之一是:「持續公開發表分裂或攻擊中央政府的過激言論」,在二十三條立法後可能會被控。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指出,持續報道某些言論不應構成罪 行,因為言論本身並非行為。支聯會主席司徒華強調:「言論係言論,行動就係行動,言論唔會講幾次就係行動。」但是,這種將言論與行動分割的看法,在邏輯上、法律上都可能有問題。

英國牛津學派哲學家約翰奧斯汀(John Austin)曾經提出「言行一併論」(speech-act theory),奧斯汀的書名為『怎樣用說話來做事?』(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?)其論點主要是:言論是行為的一種,語言有造成事件發生的力量,例如在婚禮中我說:「我願意。」這句話本身是一種行動:我已接受眼前的女子為合法妻子;又如在法庭中,如果一名証人在宣誓之後作証:「我親眼看見被告殺死他的太太。」這句話有力量導致被告罪名成立。當然,並非所有說話都產生行動的力量,奧斯汀列出了在什麼條件下說話才有效,這裡我按下不談。

這種「言行一併論」與基督教思想十分吻合,在『創世紀』中當上帝創造天地時,衪說有光就有光;『約翰福音』說:「太初有道,道與神同在,道就是神。」這「道」就是「說話」。換言之,基督教確認語言的力量,甚至將說話等同行動。

美國不少政治學家、法律學家都接納「言行一併論」,即使美國容許公民有高度自由,但政府仍然會「以言論入罪」。例如「仇恨言論」(Hate speech)並不在憲法保障之列,什麼是仇恨言論呢?例如一個白人出言侮辱一名黑人為「黑鬼」,那名白人會受到法律制裁。雖然那名白人沒有以拳頭、刀槍傷害那位黑人,但是以侮辱性語言傷害他人也當成行動,一樣會受到控告。紐約市市長朱利安尼在其任內,亦曾經三番四次禁制攻擊性言論(offensive speech)。

從前美國有大幅度言論自由,你甚至可以在互聯網上撰寫網頁,教導人如何製造炸彈,支持這種自由的人認為:教人如何造炸彈只是言論,製造炸彈傷害人才是行動。可是,一九九五年奧拉克荷馬州爆炸案之後,眾議院通過一條法律:教人造炸彈的言論亦是犯法,一九九九年參議院亦通過類似法律。九一一事件之後,恐怖主義言論與恐怖主義行動已被視為一致。

總括來說,以「言論並非行動」這方法來反對二十三條,可能並非有效的途徑。對方可以從自由民主國家中,羅列出大量以「以言論入罪」的例子,甚至可以引述某些案例,支持言論與行動無異。我認為:應該在「言行一併論」之大前提下,分析什麼言論與行動應該受到法律保護,什麼是犯法。

從上面關於美國的例子中,我們可以看見:言論與行動能否受到接納,與特定的文化、社會、政治因素有關。中國人常常以「鬼佬」、「黑鬼」稱呼外國人,但不會有法律後果。但是,美國曾經有奴隸制度壓迫黑人,種族矛盾問題深重,於是乎種族主義的言論變成十分敏感。正如前面說過,從前任何人可以在互聯網上大談怎樣製造核子彈、生化武器,可是經過接二連三的恐怖事件之後,這種言行再不被法律容許。正由於那些法律針對特定社會、政治問題,所以其條文十分清楚,例如在關於「仇恨言論」的法律中,列明了什麼字屬於「仇恨言論」,我不會因為罵我朋友是「蠢材」而入獄;反恐怖主義法亦十分仔細,我不會因為說「我支持巴勒斯坦人」而受到起訴。

反之二十三條卻十分含糊,什麼是「危害國家安全」呢?什麼是「顛覆、煽動」呢?什麼言論是「過激呢?還有,一般來說,中國人做事比較有靈活性,彈性地詮釋法律,就可能有令人遺憾的後果。

2002.12.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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