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自己閱讀聯合國決議一四四一時,我就更加覺得伊拉克問題複雜無比。我只是凡夫俗子,自問道德並非比人高尚,亦沒有什麼內幕情報,去洞悉美國、伊拉克和世界各國政府的真正意圖,所以我不敢從道德眼光,對一些自己未能完全掌握的東西作出嚴厲批判。 自一九九一年,聯合國已經向伊拉克宣布了十六項決議。二零零二年十一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了決議一四四一,安理會一致同意:在過去和直到當時為止,伊拉克已經對以往的聯合國決議作出「實質違反」(material
breach),「重複地阻撓」武檢工作,「沒有全面地和無條件地合作」,安理會重申其「全面執行決議的決心」(its
intention to implement it fully),要求伊拉克「全面和立即服從」(full
and immediate compliance),伊拉克在三十天內要對聯合國揭露「所有和全部」武器,這是「最後機會」(final
opportunity),否則將會面對「嚴重後果」(serious consequence)。
反戰者所持理由之一:是伊拉克已漸漸合作,但是決議的要求是三十天內全面服從。雖然我不是法學專家,但什麼是「三十天」、「全面」、「所有」、「全部」、「最後機會」,我相信很難具有任何爭議性。至於什麼是「嚴重後果」,可能人言人殊。一方面,美國將嚴重後果視為到武力懲罰,難免會惹來非議,但另一方面,法俄只要求加派武檢人員,這跟所謂「嚴重後果」是相距十萬八千里。倘若筆者觸犯法律,我可以有十二年時間、十六次機會去拒絕全面合作,而沒有嚴重後果嗎? 筆者在年青時曾經在美國某州立大學讀書,州政府規定不能攜帶含有酒精的飲品進入學生宿舍,但是在宿舍內學生仍然大量地飲酒。為什麼有了這條法律,學生還可以明目張膽去犯法呢?於是我向各方查詢,校警回答這法律難以執行云云。我自己不喝酒,也不反對人家有此嗜好,但是,倘若早知道難以執行,當初又何必立法呢?在此情況下,禁酒已經不是道德問題,而是牽涉到法律的威信問題。 當然,國際法比國內法複雜許多。事實上,美國本身亦曾違反國際法,例如一九五四年日內瓦協定要南北越分治,並且禁止雙方介入任何國際軍事聯盟,可是隨後美國將南越納入東南亞軍事組織的保護範圍。眾所周知,以色列屢次違反聯合國決議,而美國都不會嚴肅地執行那些決議。如今一四四一的「議而不決」,令聯合國的威信雪上加霜。 2003.2.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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