饒恕與秉行公義之平衡
愛與寬恕,被視為基督教倫理的中心,然而,在現實世界中我們常常面對令人困惑的情況。 八年抗戰之後,國民政府對日本以德報怨,不要求日本賠償在中國構成的破壞傷害。以筆者個人之見聞來說,大多數中國人,包括基督徒與非基督徒,都不贊同國民政府當時的做法。難怪事隔幾十年,仍然有無數民間團體向日本索償。作家趙無眠可謂道出了不少中國人的想法:「中國為抗戰付出了極為沉重的代價,勝利後蔣介石以德報怨,一筆勾銷對日索賠,優待侵華日軍,將絕大多數日本戰犯免於懲罰,其中包括罪大惡極的侵華元兇岡村寧次……日本的投降太突然,乃至太早了。如果它像德國那樣頑抗到底,它受到的戰爭報復絕不祇是兩顆原子彈。一個給那麼多民族帶來過那麼多災難的國家,無論從道義還是從情感上說,付出怎樣的代價都不算過高。但居然被它躲過了。」 另一方面,面對美國在九一一之後的軍事行動,不少基督徒秉承著愛與寬恕之原則而加以批評。不少有名望的宗教領袖,例如台灣中華基督教會滕磯華牧師、天主教會的單國璽樞機主教,都主張不要「以暴易暴」,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的胡志偉牧師也認為美國出兵不符合義戰原則。 到底在什麼情況之下應該寬恕、什麼情況之下應該追究肇事者呢?其實,這個問題有一個假設:就是寬恕與追究肇事者不能並存。例如中華基督教會的徐珍妮牧師在回應〈與丘放河牧師談九一一事件一週年〉一文中指出:「丘牧師提到美國人因九一一『似乎學曉了饒恕』,然而在文中同一段卻又說:『當然,在軍事上,政治上,美國要進行反恐戰等報復行動,但我體會到人們的內心其實多了一點饒恕之心。』……這段說話令人以為基督徒可以心中多了一點饒恕,但行為則可以反其道而行。類似的說話只會誤導基督徒以為信仰與行為可以二分,而且是可以心安理得的。」 其實,寬恕(forgive)與赦免(condone)是截然不同的。在心靈上受害者願意放下仇恨和苦毒,並不等如在法理上放棄追究。美國前總統列根與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曾經先後受到行剌,之後他們都表示寬恕了剌客,並且為剌客禱告,但是,那兩名剌客仍然受到司法當局懲治。在這情況下,是只有寬恕而沒有赦免。 而有些情況則是只有赦免而沒有寬恕,例如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在卸任前特赦了一批罪犯,此事件頗具爭議性,眾議院一個調查委員會指出:克林頓根本沒有詳細批閱其中一些案件,一些特赦犯甚至與克林頓有直接或間接之關係。如果此事屬實,克林頓可能不是出於寬恕之心而頒下特赦令。簡言之,寬恕與赦免並不等同。 還有,寬恕的大前提是雙方都同意肇事者對受害者的行為是錯誤,如果只有一方認為那行為是罪過,寬恕也無從說起。假設現今某個中國民間團體宣布:「我們寬恕日本在二次大戰時於南京大屠殺、慰安婦等事件中犯下的罪惡。」或者小布殊總統宣布:「我們寬恕恐怖主義對美國人民的傷害。」可是,現今不少日本人都否認南京大屠殺和慰安婦曾經發生,而拉登則認為自己所為是神聖無比,他們又如何「接受」寬恕呢?一些倫理學家認為單方面饒恕仍然可行,一來饒恕對受害者有心理治療的作用,二來,單方面饒恕或許可以感動對方。倫理學家高惠亞(Trudy
Govier)指出:在政治中,單方面饒恕可能會有反效果,群眾會以為自己的領袖出賣他們而「慷他人之慨」,甚至是剝奪了受害者的權利。而且,這種單方面寬恕會令對方以為自己軟弱可侮。 在南非放棄種族隔離政策之後,政府成立了「真相與復和委員會」(Truth
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),對白人採取坦白從寬的政策,只要白人供出壓逼黑人罪行的真相,就可能得到赦免。有些黑人卻認為這有點問題,因為他們感受到強大的「道德壓力」,若自己選擇追究到底,就好像道德不夠完全,仍然心懷苦毒、仇恨,不願寬恕人,沒有基督的愛……。香港一位教會領袖在九一一後批評美國人「埋沒理性思考,一於以暴易暴。」不赦免,就是「埋沒理性」,這種「道德壓力」實在可怕! 說了寬恕,現在來說秉行公義、追究責任。耶和華見証人反對戰爭,一位基督徒說:「假若一位耶和華見証人被劫匪槍劫,他會毫不考慮去報警求助。警力不是武力嗎?」這真是一針見血!當武力衝突牽涉政治時,我們彷彿墮入五里霧中,公義的概念變得模糊,追究元凶的武力變得具爭議性,甚至受害者被要求「反省」。然而,如果九一一的肇事者是意大利黑手黨、哥倫比亞毒裊,那麼我們又是否會質疑應否以武力追輯元凶、或者主張要單方面饒恕黑手黨、毒裊呢? 秉行公義之大前提,是將判斷是非之準則放在事件本身,而不是混和了政治因素和意識形態。在越戰時期,一隊美軍在美萊村屠殺了五百零四名越南平民,在阿根廷的「骯髒戰爭」(一九七六至一九八三年)期間,阿根廷海軍先後把一千五百名左派人士自飛機拋下海。無論如何,這是赤裸裸的暴力罪行,我們不能上溯百多年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的鬥爭、史太林暴政、古拉格群島、農場集體化……這些所謂「深層原因」,而要求受害的越南人、阿根廷人「反省」,或者認為以武力來拘捕那些美軍和阿根廷海軍有值得商榷之處。 我認為:寬恕與追究肇事者並行不悖。過去二十年來,西方興起了「恢復性公義」(restorative
justice)這概念,恢復性公義的精神,就是在寬恕與公義之間尋求平衡,目的是令受害者與肇事者都得到醫治,但是肇事者並非不受懲罰。 我並不崇尚武力,我亦贊同愛與饒恕,但是,【聖經】從來沒有鼓吹毫無條件的饒恕,不然神又何需設立地獄?沒有公義的單方面饒恕、在「道德壓力」下的寬恕(如南非)、沒有饒恕的赦免(如克林頓的特赦令)、或者是「慷他人之慨」的赦免(如國民政府以德報怨),都只會帶來更多問題。 2002.9.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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