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篇文章可能會使一些基督徒讀者感到不安,我想強調,我不是偏袒攻擊基督教的激進無神論者,我只是想強調,作為真理追尋者,我們必須在沒有成見下閱讀文件和衡量證據。
漢謨拉比法典(Code of Hammurabi)一直是基督教辯道者和激進無神論者之間的戰場,漢謨拉比法典由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(公元前1792年至1750年)編制,傳說這法典是太陽神沙馬什(Shamash)授予漢謨拉比的,它於1901-1902年被法國考古學家發現。人們看到舊約聖經的道德準則和漢謨拉比法典之間的相似性,如阿瓦羅斯(Hector
Avalos)等激進的無神論者,斷言舊約聖經的道德準則既不獨特,也不是優於其他古代近東的準則。不過,如保羅•科潘(Paul Copan)和大衛•達內爾(David
Darnell)等護教者,則認為舊約聖經的倫理優於漢謨拉比法典,例如達內爾指出,漢謨拉比法典至少有十處提及切割身體的懲罰。同樣,不少基督徒朋友都批評漢謨拉比法典過於泠酷,其法律不是基於愛。達內爾又指出,舊約聖經對待奴隸的方法比任何其他近東國家都更仁厚,「這是令人驚訝的。」
我不是舊約聖經或古代近東宗教的專家,然而,當我比對漢謨拉比法典和舊約時,我卻發現一些基督教護教學的說法是難以令人信服的。不錯,漢謨拉比法典提到許多切斷身體部位的處罰,例如第195條寫道:「如果兒子擊打他的父親,切斷他的手。」不過,【出埃及記】第21章寫道: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……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」很明顯,死刑比起切手是更重的懲罰,而且漢謨拉比法典只處分打父親的人,但聖經說咒罵父母的也要治死。因此,說漢謨拉比法典比舊約聖經更殘酷是不容易說得通的。
聖經學者史蒂夫曼(Steve Mann)表示,在舊約中「治死」只是一個比喻,以色列人並沒有真正動輒便實施這種處罰。但是,如果有人想淡化漢謨拉比法典的殘酷性,他也可以說「斷手」只是一個比喻。【申命記】第19章寫道:「你眼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史蒂夫曼恩這樣去捍衛「以眼還眼」:「聖經要限制懲罰,如果有人傷害了別人的眼睛,你不能殺死那罪犯,罪行與懲罰必須是成正比的。」可是,漢謨拉比也有類似的法律(196-200):「如果一個人把另一個人的眼睛打盲,他的眼睛也必要被弄瞎;如果他打斷另一個人的骨頭,他的骨也要被打破;如果一個人敲碎了另一個人的牙齒,他的牙齒也要被碎。」但是,人們亦可以應用相同的方法為漢謨拉比辯護,說他也是試圖設置處罰的上限。在這裡我看到一個問題,基督徒指責聖經以外的其他法規是殘酷的,但是,當聖經提及同樣的事情時,那麼我們便使用一些理論來自圓其說。
【出埃及記】第21章明確指出:「奴隸是主人的財產。」有些基督徒說,出埃及記顯示出一個仁慈的奴隸政策:「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的出去。……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」而漢謨拉比法典第117條說:「如果任何人無力償還債務,並出售自己,他的妻子,他的兒子和女兒,或讓他們去強迫勞動,他們要為買主工作三年,在第四年他們將重獲自由。」換句話說,一個希伯來奴隸可以在六年後得到自由,但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而巴比倫的奴隸經過三年便重獲自由。這很難說舊約聖經的奴隸政策比巴比倫的法律更加人道。
一位基督徒朋友說:「漢謨拉比法典是為了保持社會秩序,而聖經的條例是神提供人一個更高的道德觀,這比以色列的鄰國更正義。」雖然傳說漢謨拉比法典來自太陽神,但它基本上是一套民事和刑事的法律,當中並沒有提及宗教儀式。與此相反,聖經明確地解釋了道德準則的基礎:因為上帝是聖潔的,因此他的子民必須過一個聖潔的生活。然而,即使漢謨拉比法典並沒有談論神靈或說明道德的基礎,我們不能躍入結論,說這些法律的動機只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。這是一種「訴諸沉默的論証」:如果法律條文不寫明守法的原因,那麼我們就可以假設其法律基礎只是維持秩序。
我想說的是什麼呢?我支持新無神論運動嗎?非也。要建立基督教,我們並不需要證明舊約聖經比漢謨拉比法典更優越,這就好比我們不需要證明聖經創世紀切合現代科學。我在這篇文章的觀點是:如果基督徒太熱衷護教而草草地作出缺乏信服力的結論,這可能會交予激進無神論者更多的彈藥,讓他們來攻擊基督教的誠信。
2013.3.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