功能組別合乎正義原則? 我有許多讀哲學的朋友都對梁燕城提出了非常苛刻的批評,過去我試圖理解梁的限制,我想:也許他對普羅大眾需要使用深入淺出的方法,因此歪曲了一些哲學觀點是難以避免的,但經過多年無數次的失望後,我再找不到理由為他辯護。 最近梁燕城在【信報】發表了〈從羅爾斯正義論看功能組別〉一文,他反對廢除功能組別,因為他認為這是保護少數群體,維持正義原則的體制,然而功能組別須擺脫小圈子,經由普選去選出代表組別的議員。他引用美國哲學家羅爾斯(John Rawls)的【正義論】,指出公正社會不是只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,卻是要兼顧少數群體。根據羅爾斯的理論,正義的原則須假設人人平等的「原初狀態」(original position),正義建立要在「無知之臉紗」(veil of ignorance)背後,對一個人的背景、權力、社會地位、知識能力等必須無知,所有人要一律公平對待,故此,一個地產巨富群體及一群低薪勞工是有同等地位和權利,社會中不同少數群體均須在議會有代表權。 持久和穩定的民主建立在共識 在這篇文章中,我不會猜測梁燕城撰文的動機和評論他的政治取向,我將會集中討論梁燕城是否恰當地解釋和應用羅爾斯的理論。在梁的文章中,他列舉了幾個羅爾斯的概念,然後跳入一些令人震驚的結論,但他遺漏了一些羅爾斯的總體原則。根據羅爾斯的立場,一個公正社會的基本結構,必須在公民支持下產生,換言之,一個持久和穩定的民主制度要建立在大部分公民的共識之上。羅爾斯於二零零二年去世,如果今天羅爾斯還活著,並檢視香港的政治制度,他會說什麼呢?他會說功能組別的存在和整個系統是建立在公民共識上,或者正在邁向這目標嗎? 誰切割蛋糕?誰分配蛋糕? 梁援引「無知之臉紗」,但究竟這是什麼意思呢?其實,「無知之臉紗」存在於一個思想實驗中,依據羅爾斯的推論,為確保公平和平等,理性的人在正義原則的條件下會選擇嚴格的公正,這種不偏不倚的情況被稱為「原初狀態」,其要點是:平等是公義的必要條件。讓我們看看一個切割蛋糕的比喻,切割蛋糕的人不能是分發蛋糕的同一人,否則他將取得大部分的蛋糕,故此,他必須在「無知之臉紗」後面。如果今天羅爾斯察看香港的政治制度,他是否同意該系統邁進公平、平等、正義呢?在香港,誰切割蛋糕?誰分配蛋糕? 保茲批判既得利益團體 據我所知,好像梁燕城般應用羅爾斯理論是十分罕見的,相反,許多應用都是對強者和富人的批判。托馬斯保茲教授(Thomas Pogge)是其中的一個例子。保茲曾經是羅爾斯的學生和教學助理,他發表了大量關於羅爾斯的研究,保茲的立場非常接近羅爾斯, 他認為,在美國,保護和援助貧困人士的慈善工作非常缺乏,美國未能妥善地令公民享有最大平等的基本自由,這違背了羅爾斯的原則,這是因為官員受到一些既得利益團體的賄賂或支持,他們阻止對基本結構進行必要的改革。此外,他爭辯說,因為財富分配不均,好像美國的資本主義福利國家傾向於產生一個永久的下層階級。這些批評是否似曾相識呢?其實,你可以把以上那番話中的「美國」換成「香港」。二零零八年美國的基尼係數約為 0.46,這是高於許多工業化國家。香港的基尼係數超過 0.5,這是比台灣高。美國的政治體制沒有功能組別,但羅爾斯式公平、平等的理想依然遙遠,我無法想像任何美國政治家、政治學家、哲學家會提出實施功能組別,以實現羅爾斯的理想,和使美國社會更公正,更平等。無論保茲對美國的批評正確與否,至少他引用羅爾斯批判強勢者、既得利益團體,而不是為他們說話。 羅爾斯退出基督教信仰 上述的觀點不是高深的政治理念,介紹羅爾斯理論的書籍和文章實在很容易找到,並不需要一個博士去闡明如「公平正義」和「無知的面紗」等概念。 羅爾斯出生於一九二一年,納粹德國的興起、第二次世界大戰、納粹對猶太人的大屠殺,催促他思考公正的自由民主體制是否可能。羅爾斯在一九四三年參加軍隊,之前羅爾斯考慮成為神職人員,在羅爾斯仍是一個高中生時,他在論文中談及罪惡和救贖,然而,他的戰時經歷毀掉了他的正統基督教信仰,其後他的哲學代替了他失去的宗教。我完全理解羅爾斯對基督教的失望,在二十世紀三零、四零年代,基督教幾乎沒有做任何事去抵制邪惡的納粹極權主義,潘霍華(Dietrich Bonhoeffer)是一個例外,而不是常態。 難道歷史會不斷重演嗎?面對不公義的政治制度,基督教會可以向世界傳達什麼信息呢?難道鼓吹「河蟹」(和諧)便是我們可以做得最好的嗎(我指的是一些其他宗教領袖)?坦白說,一個又一個基督教領袖令我感到失望。六十年後,人們又會從什麼傳統作為建立公義社會的思想泉源呢? 2010.4.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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