能夠分開罪惡

與罪人嗎?

余創豪

在基督教圈子中,有兩句十分流行的說話:「神憎恨罪惡,但神愛罪人。」這種將罪惡與罪人分開的神學思想,充分表現出基督教寬恕和對任何人絕不放棄的精神。

在言論和行為上將這種神學思想發揮得淋漓盡致的基督教領袖,要算是南非的杜圖(Tutu)主教,杜圖主教因著以和平方法反對種族隔離政策,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。當南非白人政府放棄種族隔離政策之後,杜圖主教呼籲黑人不要對白人報復。他說:「在南非有些人犯下難以置信的暴行,我以最強烈的形容詞來描述這些行為:禽獸、魔鬼。但是,魔鬼行為卻不會令犯罪者變成魔鬼,一個人決不會完全失去人性,這種人性是每個人被創造時按照神的形象賦予的……大前提是,每個人都有可能改變。」

那麼,到底罪惡與罪人能否分開呢?在清朝末年,張之洞提出「中學為體,西學為用」,將文化本質與文化之具體功用分開。中文大學哲學教授勞思光指出:一個主體的性質往往決定其功能,「中學為體,西學為用」在邏輯上值得商榷。例如電視機這個形體,包含了接收訊號、播放影像的功能,我不能以電視機為體,去追求報紙的功用。將罪人與罪惡分離,跟體用分開有點相似。罪惡行為之所以產生,是因為罪人有犯罪的念頭、犯罪的技巧,可以說,罪惡是罪人本質的表現,罪人這主體,帶出犯罪的負面「功能」。

那麼,我們是否能夠只憎恨罪惡行為,而不憎恨罪人呢?試想像,若果這種情緒是愛而不是憎恨,那又會怎樣呢?哲學家廬息(Robert Nozick)指出:我可以因著一個人的性格特質而愛她,但是,我愛的是她,而不是她的性格。再舉另一個例子,我勤勞而且充滿智慧,故此工作表現良好,上司對我說:「我喜愛你為公司帶來的成就,但我不喜歡你。我將你本人和工作表現分開。」我會作何感想呢?若我們要求人家愛我這個人,而不是我的行為、成就,那麼,為何人家只能恨我的罪惡行為,而不恨我這個人呢?

既然「將行為和人分開」面對這些邏輯難題,那麼我們是否要放棄「將罪惡與罪人分開」這信念呢?哲學家高惠亞(Trudy Govier)跟杜圖主教同一陣線,她認為在任何情況下,任何人都不會喪失「人之所以為人」的「人性」(humanity)。將罪惡與罪人分開的精神,就是不要將人等同、化約為行為,罪人的行為並不代表整個人,即使是窮兇極惡的恐怖分子、大獨裁者,仍有一點兒人性,仍然需要受到尊重。

我比較接納以上解釋,可以說,沒有「神創造人,人性是每個人被創造時按照神的形象賦予」這些大前提,「任何情況下人性不能泯滅」這種說法也不能成立。事實上,萬事萬物都有可能絕對喪失其本來性質,例如一輛汽車被撞成幾段,所有零件都崩解,已經完全不可能修理,那麼這部汽車已不是汽車,而只是一堆廢鐵。在這情況下,汽車之體和其功用完全等同。然而,人不是物,人性是超越行為、功能,因為人是神所創造,為此之故,無論一個人有多少罪惡,他仍然值得去愛。

2003.2.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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